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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居间网】期货居间业务将有统一的管理规范

配资公司 | 2017-11-30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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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协就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昨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就《期货公司委托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期货公司委托机构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合同指引》(下称《合同指引》)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不久之后,期货行业居间人业务将有统一的制度规范。

  《办法》明确了中间介绍业务的定义,即期货公司委托机构为其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根据《办法》,期货公司只能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受托机构从事介绍业务,不得委托个人开展该业务,也不得委托与其他期货公司存在介绍业务关系的机构开展该业务。同时,《办法》还对受托机构进行了严格限制,要求受托机构必须是在国内设立、净资产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其介绍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全部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且不得少于两人。

  对于这一制度设计,中期协称,一是可以最大限度解决个人从事介绍业务与客户发生纠纷后失联及偿付能力不足问题;二是规范介绍业务服务行为,提高从事介绍业务受托机构的整体素质,促使介绍业务受托方由“散兵游勇”向专业化、职业化、机构化转变;三是机构之间财务往来和税务缴纳更为规范,有助于解决个人从事介绍业务不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以及避免期货公司以信息费、办公费冲抵方式作账等不规范行为造成的财税隐患。

  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期货行业居间人共计56135人(家),是期货公司正式员工数量的1.8倍,2012—2014年经居间人介绍开户的客户数量、客户权益、客户成交额维持在行业总量的25%—30%,居间人这三年合计获得返佣52.21亿元,占期货公司手续费总收入的15.12%。

  恒泰期货副总经理江明德向期货日报记者表示,长期以来,期货行业的居间人多以个人为主,且居间业务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办法》将使居间业务阳光化,对相关从业人员来说也有了可以遵循的制度,这是好事”。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仅要求期货公司不能委托个人开展介绍业务,个人仍可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介绍业务服务,但无法从期货公司获取佣金收入。考虑到目前期货行业介绍业务仍以个人执业为主,《办法》为被委托从事介绍业务的个人预留了两年过渡期,期货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完成对现有个人介绍业务的处理,被委托的个人也有充分的时间去选择未来自身的发展方向。

  此外,《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受托机构管理制度、公示及查询制度,并要求关注受托机构所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账户,做好客户回访制度,回访记录等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0年。另外,在与受托机构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期货公司应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受托机构相关信息。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约有22个地方证监局或地方行业协会出台了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始终缺乏全国统一的居间人管理办法。而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居间人暴露出不少问题,如引发手续费恶性竞争、代客理财、诱发财税隐患等。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关自律规则,规范期货公司委托机构开展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适用《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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