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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三板挂牌_新三板公司拟IPO渐成星火燎原之势 今年有62家企业预披露

配资公司 | 2018-10-25 |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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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末,拓斯达IPO过会让新三板拟IPO企业信心大增。事实上,自去年四季度以来,宣布接受上市辅导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家数即已成上升之势。如今,随着证监会集中受理以及一份份反馈意见的发布,领跑的企业无论最终结果如何,都将为后续拟IPO的新三板挂牌企业起到借鉴作用。
  今年有62家企业预披露
  截至目前,今年已经有7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IPO材料被受理,其中拟奔赴创业板的35家、中小板11家、主板27家。在这73家企业中,今年进行预披露的有62家。
  据东方财富(行情研报)Choice数据显示,今年截至目前,以接受上市辅导起始日为标准,共有近210家挂牌企业拟IPO。从月度来看,月均增量较为稳定,大多维持在15家至25家之间。相较去年全年72家的数量,今年呈现出急速扩容的态势。
  不过,一个细节是,在上述近210家挂牌企业中,属于今年正式挂牌的企业数量在32家左右,而去年的这一数字也维持在30多家的水平。也就是说,虽然今年新增挂牌企业数量较去年成倍增长,但其中拟IPO的挂牌企业数量仍与去年持平,新增的100多家拟IPO的挂牌企业主要是在以往年份挂牌的。
  相对于接受上市辅导而言,获证监会受理并发布预披露文件则可视作IPO进程中更为重要的一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73家新三板挂牌企业的材料被受理,其中拟奔赴创业板的35家、中小板11家、主板27家。在这73家企业中,今年进行预披露的有62家(包括已过会的拓斯达),相较去年足足多出50余家。
  从行业情况来看,上述近210家企业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机械设备、基础化工、医药生物、电子电气设备等15类行业。其中,信息技术、机械设备、基础化工板块占比较大,分别有31家、30家、24家。而在已获受理的企业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计算机通信、制造等行业的集中度相对较高,这与当前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行业集中情况有一定的相似度。
  总体来看,新三板挂牌企业今年进入上市辅导或进行IPO预披露的数量较上年均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事实上,在当前新三板市场整体流动性缺失的大背景下,企业融资环境并不稳定,因此,IPO成为一些对此早有准备的企业的最佳选择。由此,一些个人以及机构投资者瞄上了拟IPO企业,并逐渐衍生出一条押宝IPO的投资逻辑链。
  反馈意见关注哪些问题?
  发行人股东情况和人数、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以及信披问题……都是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关注点。
  随着越来越多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有意试水IPO,了解审核层面的关注点就显得至关重要。拓斯达作为江苏中旗后又一家将登陆创业板的新三板公司,证监会对其出具的反馈意见或许能为后续拟IP0的企业起到借鉴意义。
  从反馈意见来看,首先被关注的即是发行人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东超过200人的情形。事实上,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中,就对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这一问题有过明确规定:“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指引规定的,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外界对新三板拟IPO企业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这一情形确实存在一些误区,并不是说股东人数超过了(200人)就会对IPO造成实质阻碍,但证监会对该问题的高度关注仍然值得企业对该问题保持重视。”某券商新三板业务人士表示:“不过,根据相关规定,股东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向证监会申请审核。”
  正是基于审核层面对于股东人数的高度重视,于近日进行预披露的宏源药业和麟龙股份显然对此有所准备。其中,麟龙股份在其招数说明书中提到,2015年3月公司股东人数就超过200人。不仅如此,麟龙股份还详细披露了截至今年11月30日共计591名股东的持股数量以及持股比例;宏源药业则早在今年半年报中就对其股东人数情况有过说明,根据当时披露的情况,宏源药业截至去年6月30日的股东人数超过360人。
  此外,发行人股份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以及信披问题同样备受关注。仅从已经上市的中旗股份(即江苏中旗)以及拓斯达来看,其自挂牌以来均未出现一笔交易。对此,上述人士分析认为:“即便该问题对这两家公司并没有实质意义,但这其实是一个审核方向。对于那些频繁交易的做市企业而言,需要自行清查交易环节是否存在漏洞,而等到这些企业的申报材料收到反馈信息之后,也能更加明确审核所指。”
  信披方面也一直是监管层的审核重点。本着对自身以及对未来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拟IPO企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一项必要且长久的工作。然而,即便是新三板挂牌企业本就具有信息披露义务,但在审核过程中仍发现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的情形。以拓斯达为例,发审委注意到,拓斯达在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从事行业属于“C35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C3523塑料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而在招股说明书中则归类于“C40仪器仪表制造业”中的“C401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据此,监管层要求拓斯达按产品类别披露主营业务收入的分类方法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主要产品的披露信息,说明关于“工业机器人(行情研报)”的定义、机械手与“工业机器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外界一直关注且亟待明确的“三类股东”问题,虽然拓斯达、江苏中旗以及最新批次收到反馈意见的艾艾精工、三星新材等均未被问及,但上周五预披露的麟龙股份则在其股东结构中包含有相关契约型基金。多位业内人士对此表示,由于监管层尚未作出明确表态,只能从后续个例的反馈意见中再探究竟。但值得一提的是,三星新材以及拓斯达的反馈意见提到了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以及该基金是否备案,据此可以看出监管层对于基金备案的合法性依旧保持高度关注。
  尽管“三类股东”问题仍待明确,但证监会对国有股东的相关规定则清晰明了。材料显示,在2015年7月预披露的招股书中,拓斯达并未将兴证创投视为国有股东。而更新后的预披露文件则显示,兴证创投被认定为国有股范畴,其所持股权涉及国有股转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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