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今天对外下发,第一财经制作14点速读帮您理解这项改革。
1、四大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二是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三是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四是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2、两个前提:国企控股、混合所有
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
中央企业二级以上企业(含) 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试点意见》。
3、试点企业要满足四大条件
一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是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是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4、入股范围是骨干
参与持股人员应为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党中央、囯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
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
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5、入股必须真实合规出资
员工入股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缴纳。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贷或融资帮助。
6、入股价格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确定。
7、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30%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总股本的1%。
企业可釆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8、员工持股必须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囯有股东控股地位,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34%。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
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9、股权流转有36个月以上的锁定期
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同时要求,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 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
10、转让价格多种确定方式
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11、股权分红不得承诺托底条款
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
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
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囯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12、破产清算以出资额为限
员工持股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时,持股员工、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
13、年内启动、2018年底做阶段性总结
首批试点原则上在2016年内启动实施,成熟一户开展一户,2018年年底进行阶段性总结,视情况适时扩大试点。
14、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责
违法《试点意见》规定的,要求有关企业及时整改;对员工持股企业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掌握试点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并要求整改,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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